上海民政:从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各区民政局,市局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当前全球疫情震荡反弹,变异新冠病毒毒株快速传播,我国外防输入难度增大。国内多地先后发生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压力加大。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中与养老、老龄工作相关的内容如下 (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官网下载全文): 二、持之以恒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坚决杜绝麻痹心理、懈怠思想,严格执行民政部有关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及应急处置要求,按照市本市疫情防控相关最新要求,落实好工作部署和保障。始终实施从严的管理措施,把各项防疫工作抓实、抓细,确保平安。各区可根据本区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 1.从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 暂停养老机构探视。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不必要人员进入,暂停一切参观访问,特殊原因需进入的人员应提供未经过中、高风险地区的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填写健康安全承诺书,在规定区域内活动,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严格养老机构出入管理。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外出。人员外出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与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接触。院内工作人员尽可能在机构内统一食宿;必须离院在外食宿的,要切实做好上下班途中和居家的健康防护,居住地所在社区发现疫情的,要立即向机构报告并主动居家隔离观察。从外地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和新招聘工作人员无禁止进入情形的,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院,院内隔离14天并经核酸检测正常后进入岗位。 老年人原则上不外出。确因就医等特殊情况请假外出,且返回时无禁止进入情形的,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内,返院后需实行院内隔离14天并经核酸检测正常后,方可返回生活区。因失能(失智)且子女、近亲属无法照料等特殊情况急需入院的老年人,无禁止进入情形的,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住,入院后需实行院内隔离14天并经核酸检测正常后,方可进入生活区。 严格养老机构内部管控。实行老年人生活区和非生活区分区管理,合理调配院内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少非生活区工作人员、外出人员与老年人接触。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杀工作,机构内每日消杀不少于两次。各区组织养老机构排查两周内曾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健康观察和相关防疫工作,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中、高风险地区的养老机构,立即开展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全员核酸检测。 严格社区养老服务疫情防控。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暂停接待外省市人员参观,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消毒、限流等疫情防控措施,途经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入内,不组织30人以上的集聚性活动。中、高风险地区暂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杀工作,场所每日消毒不少于两次。 严格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社区长者食堂、助餐点暂停接待外省市人员参观,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消毒、限流等疫情防控措施,途经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入内。鼓励提供外带服务;开展堂食服务的,控制同一时间就餐人数。中、高风险地区的社区长者食堂、助餐点要立即停止堂食。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杀工作,场所每日消毒不少于两次。 严格居家养老服务疫情防控。经机构与家属协商一致的,可暂时停止上门服务,但对家庭照护需求压力大的服务对象,尤其是高龄、独居等困难老年人,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确保服务不断。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服务人员暂停提供上门服务,应由机构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中、高风险地区暂停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待遇保留。 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应加强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通过开展自查和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弥补漏洞。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定时开展明察暗访。 5.从严开展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疫情防控 规范人员监测。对于办事群众。进入受理中心必佩戴口罩,必出示健康码,必测量体温。对无法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群体,可通过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或者其他辅助方式进入。对于老、幼、病、孤、残、孕等脆弱易感人群,各区应通过各种途径为提供便利。对于工作人员。要克服麻痹心理和懈怠思想。上岗时必须佩戴口罩,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自我卫生消毒工作。加强每日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呼吸道症状的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非必要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境。引导办事严格保持社交距离,合理控制人流量和间距。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康复辅具器具租赁点、社会组织登记窗口等其它民政服务机构和场所,也应压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防控制度规定和防控指南,确保安全可控。 三、完善疫情防控各项保障机制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领导协调机制,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研究谋划、部署安排、推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各尽其责,确保服务场所安全可控,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要落实重要疫情报送工作。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加强机构值班值守,完善工作机制,必要时组织开展防控演练。各区若发现疫情或疑似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会同防疫工作部门立即处置,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报告相关处置情况,严禁隐瞒不报。 二要推进民政服务领域疫苗接种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动员力度,稳妥有序推进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工作,工作人员符合接种条件的要“应种尽种”,无法接种疫苗的应提供有效医学证明。对从事养老、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服务的工作岗位,应落实常态化核酸检测。积极协调为养老机构符合接种条件的入住老年人提供接种疫苗服务。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符合条件儿童的接种工作。积极动员社区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社工等做到疫苗接种工作。 三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疫情防控。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防控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的通知》要求,发挥民政部门作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地区组牵头部门的平台作用,强化社区疫情防控,提高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持续动员专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心理疏导、健康关爱和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等服务工作。推动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继续依法规范疫情防控慈善募捐行为,引导各方依法有序参与慈善捐赠,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 四要切实保障困难对象基本生活。各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大力推动“政策找人”,及时了解、重点关注辖区内困难群众和受疫情影响人员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推动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便利困难群众申请。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疫情影响人员及其家庭,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发挥好“12345”等热线功能,明确主体责任,健全转介和督察机制,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各区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和督促指导。高度关注受守疫情影响在家隔离,或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监护缺失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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